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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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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国家正厅级行政机关,行政编制51名(含纪检派驻机构编制3名)。其中:委领导职数7名;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2名;纪检组组长1名,纪检组处级领导职数1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西藏旅游及建设重要世界旅游目的地重大战略,负责加快推进西藏旅游和重要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的基础理论、政策和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统筹全区旅游要素建设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区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制定旅游行业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旅游信息化、智慧旅游建设工作。

    (四)依法做好全区旅游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全区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承担旅游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和论证;负责旅游行业的统计和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统筹协调旅游发展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监测旅游经济运行。

    (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旅游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重点旅游资源的管理、开发、保护工作、审核指导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利用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六)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目录,促进和引导全区旅游行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参与拟订全区发展旅游产业的国家和地方投资计划;负责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西藏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展对外旅游业务交流;培育和开拓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向入境游客签发《旅藏确认函》和《中国签证通知函》;负责旅游公共服务行政审批的统筹管理工作;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九)制定并实施旅游人才发展战略,指导全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执业资格及等级评定制度;负责导游资格审核、认定、发证、管理等工作。

    (十)指导监督各地(市)旅游市场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查处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

    (十一)负责全区旅游行风建设。

    (十二)承担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罗布林卡路3号
    邮编:850001
    电子信箱:webmaster@xzta.gov.cn
    电话:0086-891-6835472 6834315
    传真:0086-891-683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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