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含县城规划区内影响居民生活和县城环境的建筑施工噪音、有害气体、污水等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四)协调、指导全县生态县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保执法检查活动。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检查、督办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七)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和地方标准;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管理县内财政资金和利用外资的环保项目,组织协调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皖太湖县龙山路37号
联系电话:0556-4183701
联系传真:0556-41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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