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区域内各级、各行业、各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三)领导、管理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劳动教养期满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
(六)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七)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市场。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九)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财务物资装备。
(十一) 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县级人民政府司法部门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能。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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