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发生性关系的奥秘到底是什么?其实它从法理的角度上明显比轮奸的外延要大。在行为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全都自愿性与违背女性性意志的行为。
若是全都自愿性,那么就应属于聚众淫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就是指公然藐视轻视本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应当遵守的公德,结集群体有多名男女一起进行淫乱的不雅行为。是要以三人及以上的群体进行淫乱,刑罚是对带头违法乱纪分子或者多次参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强力管制。
如果是非自愿违背女性的性意志,采取的威胁、暴力等手段强加进行性行为的,那么在我国法律规定其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刑罚是对犯罪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因它从字面上好像没有发生违背妇女性意志的行为,因而是否能定为强奸行为有待商榷,那么作为强奸的结果加重情节的轮奸就更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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